16.3 健康


16.3.1 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GBZ 1和《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》SH 3047的有关规定。
16.3.2 工厂应根据物料的危害特点设置防静电、防低温、防中毒等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具。
16.3.3 工厂内具有职业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场所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》GBZ 158的要求设置警示标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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